问题1.该材料中我国第一例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有什么意义?(不超过400字,20分)
【天川遴选导航】
1.切题破题定方向。一是该材料中说明要依据给定材料来答题。二是第一例说明以前没有,该例首开先河,破冰之举,未来可能会有更多。三是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说明评析的对象是检察机关作为主体作出的“行政公益诉讼案”行为。四是“意义”说明考察考生评析该案带来的当前与长远的变化。
常见答题误区:
误区一:未能仔细阅读材料,导致答题时未能有效利用材料中关键语句。
误区二:仅仅指出该案首开先河,未能明确指出对今后的指导作用。
误区三:评析对象从“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的意义转变为“顶层设计”的意义。
误区四:评析对象仅仅考虑检察机关,忽视了被告“行政机关”和诉讼内容“公益事业”。或者仅仅将生态文明作为意义内容,忽视了“生态文明”仅仅是“公益事业”的一个范畴。
2.框架逻辑树结构。本题框架结构如下所示:
框架 | | | | |
| “破冰”之举,在司法实践、作风建设、公益事业等多个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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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行文成答案
【天川遴选解析】
金沙县检察院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破冰”之举,在司法实践、作风建设、公益事业等多个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一、推进行政公益诉讼探索。该案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生动宣传素材,为全国试点的铺开提供了可行的实践经验。
二、拓宽检察机关监督范围。依据贵州省高级法院《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推动检察机关从侧重通过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监督行政违法行为,拓展到破解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层面。
三、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使行政机关在法律框架之内办事,从不作为、乱作为转变到主动作为、有效作为,依法处罚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的行为,避免行政机关成为公共利益的侵害者。
四、推动公益事业保驾护航。加大以行政问责与司法诉讼为保障,倒逼“关键少数”突破常规性思维模式,高度重视生态发展等公益事业,狠抓政策法规落实,杜绝“失之于宽,失之于软”。(386字)【天川遴选摩卡老师撰写,田老鼠审定】
问题2.关于该案的审判,从法律的角度,你认为存在哪些问题?(不超过400字,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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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切题破题定方向。从问题里可以挖掘三个关键词“审判”、“法律”、“问题”。因此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找出法院在审判本案中存在的问题。
常见答题误区:
误区一:忽视了评析的行为主体为法院,导致错误指出检察机关或行政机关存在的不作为问题。
误区二:忽视了“法律的角度”,导致答题不够专业。
误区三:敏感度不足,导致忽视了材料1埋下的“原告资格”的线索。
2.框架逻辑树结构。本题框架结构如下所示:
框架 | | | | |
| 该案虽然具有极大的标志性意义,但我们也需理性看待其中问题,以真正体现“探索”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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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行文成答案
【天川遴选解析】
该案虽然具有极大的标志性意义,但我们也需理性看待其中问题,以真正体现“探索”的价值。
一、原告资格的确定不合规。以省高院《意见》作为确定金沙县检察院具有原告资格的做法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规定,作为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诉讼制度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其相关内容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
二、诉讼程序的依据不合理。《行政诉讼法》是“民告官”时适用的程序法,并未明确规定“官告官”的行政公益诉讼适用该法,而《民事诉讼法》虽对环境公益诉讼有所规定,但属于民事范畴程序法,并不适用本案情况。
三、准许撤诉的裁决不合法。行政裁决适用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只能依法裁定。而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被告不得超越或者放弃职权。题中金沙县环保局应对佳乐公司处以罚款,但却处以警告,属于未依法履行职权,法院也不应裁定撤诉。(383字)【天川遴选摩卡老师撰写,田老鼠审定】
【天川遴选标注给定材料】
材料1: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未明确,是不是可行,法律上尚没有明确界定。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部署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从顶层设计层面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天川遴选解读:中央在从顶层设计层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贵州省高级法院2014年4月出台的《关于创新环境保护审判机制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意见》第12条规定:“国家机关、环保公益组织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责。”第13条第(1)项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公益诉讼的主体。”【天川遴选解读:贵州省“先行先试”,明确检察机关对未履行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
材料2:金沙县位于贵州省西北部,独特的矿产资源优势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新建楼盘比比皆是。位于县古韵广场的宏圆大厦,裸露着混凝土表面的主体结构已完工,楼前打着大大的红色房产促销横幅。周围是一连片较老的居民区,之前有不少居民反映“晚上施工的声音太大,吵得睡不着觉”。大厦是由四川省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佳乐公司)修建的。金沙县检察院诉称,佳乐公司在修建过程中,欠缴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噪音排污费共计12.1万余元。金沙县环保局分别在2013年11月26日、2014年8月19日向佳乐公司发出了《缴纳排污费通知书》《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但是佳乐公司依然没有按期缴纳排污费。金沙县检察院在审查环境执法工作相关材料中发现此问题并随即要求环保局依法履职。2014年10月13日,在金沙县环保局的催促下,佳乐公司缴纳了拖欠的12.1万余元噪音排污费,拖延支付近一年。针对这种未按时缴纳排污费的情形,环保局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天川遴选解读:环保局虽然催促公司缴纳了拖欠排污费,但是没有对拖欠行为依法依规追加处罚。】
“排污费是收缴了,但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却不尽人意。”金沙县检察院认为佳乐公司虽然已经缴纳排污费,但是该公司未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缴纳,在金沙县环保局两次发出缴纳通知后均不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拖延支付排污费近一年时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但当时金沙县环保局并没有给予该公司任何处罚。“扭曲政绩观等因素的驱动,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时常发生,这些行政机关也成了公共利益的侵害者。”【天川遴选解读:扭曲的政绩观造成行政机关没有对造成国有财政资金损害的行为给予处罚,导致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
2014年10月20日,金沙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身份将金沙县环保局诉至有管辖权的仁怀市法院,请求判令金沙县环保局依法履行处罚职责。2014年10月27日,仁怀市法院决定立案受理。“缴了费后,环保局就不追究责任了。”金沙县检察院检察长肖莉红说,“他们觉得能收到排污费就已经很不错了,应该说这是一种常规性思维模式。”“企业排污费是缓交了,检察院认为还应该进行行政处罚,但我们没对企业作处罚,是考虑到企业面临实际困难手软了一下。”金沙县环保局局长秦蓁说,“这件事情使我们深刻地明白,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办事,执法决不能‘手软’。”10月29日,金沙县环保局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后,便立即决定对佳乐公司处以警告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告知金沙县检察院。金沙县检察院认为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目的已经达到,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11月4日,仁怀市法院作出行政裁决,准许撤诉。【天川遴选解读: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环保局及时纠错】